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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19 阅读:

延安市人民医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我院医务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促进医院科研水平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指的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中省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专项经费资助及医院划拨专项科研基金,有明确的项目承担主体,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2、科教科负责在全院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并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3、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照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并严格按项目合同所约定的条款认真组织实施。

4、医院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项目承担者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立项申请

1、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条件:

①在岗技术人员、学术团体或科研攻关小组。

②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

③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④申请省级以上项目者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⑤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已有项目而尚未结题者,原则上不能申报新项目(以上报结题或鉴定材料为准)。

⑥已申请到院内科研经费或研究生科研启动经费者,在课题期间可以申请院外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2、申报程序

①科研项目申请人必须认真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要求:填写真实、规范、完整、签章齐全,申请经费的额度要预算合理,实事求是。

②申请人所在的科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要预审把关,在项目推荐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加盖科室公章。科教科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

③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证明材料。

3、科教科对各部门报送的申请进行初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初审不予通过:

①申请人不符合课题申报基本条件。

②申请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手续不完备。

③明显缺乏理论依据或科研思路、技术路线不清晰。

④课题组力量不强或分工不当,资料准备不充分,最终成果不明确。

4、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科教科负责课题评审组织工作,提请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定。

5、经评审委员会复审通过的课题申请,根据名额配置,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向上级科研部门报送。在任务下达、合同签订后开始实施,课题一旦批准立项,不得换题。

三、项目实施

1、科教科负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中期评估,监督审批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完成人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帮助协调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2、凡获得资助的项目需填写《科研课题研究计划》,经科教科审核后,报送主管院长及主管部门审查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说明理由,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3、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计划和预定目标变动(提前、延期、结题或中止)课题负责人需提出申请,经科教科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4、课题负责人因调动、离休、长期出国必须更换时,应上报更换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人员承担课题,如无合适人选,按中止计划处理。

5、课题负责人必须填写《年度进展报告》,于每年年底交科教科审查,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次年中止经费使用,收回医院作为管理基金。

6、在课题实施阶段,确实难以取得成果,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院长审批,按中止计划处理,中止经费资助。

四、结题验收

1、凡列入计划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完成期限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由科教科组织验收或向上级提出申请验收申请。

2、医院及上级科技部门以批准的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3、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②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③项目验收申请表;

④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及项目完成书面总结;

⑤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⑥根据不同计划和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

①完成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70%

②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成果以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③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④擅自修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考核目标、内容;

⑤超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期限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5、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可提出复核申请或在90日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五、项目管理

1、凡获得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上者,医院给与1万元科研配套资金;经费在5万元以下者,给予5000元科研配套资金。

2、凡未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自行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医院不予匹配科研经费。

3、除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延安市人民医院。

4、各类基金资助项目的论文发表必须标有“×××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5、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另行规定。

6、对不认真开展科研,致科研课题不能按期完成或不能通过验收者,除按照项目《协议》条款规定的处罚以外,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年度内不能参加评优、评先。

六、附则

1、市级或市级以上重点学科要求每两年申请到市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非重点科室每三年申请到市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2、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