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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12 阅读:

 

为了加强实习管理工作,规范实习生医疗行为,提高我院医务人员临床带教水平,根据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生的录取培训

1、实习生的报名录取工作,由科教科根据医院的师资力量和接收能力统一安排。教学计划外实习生的接收,必须统一报名,参加考试和培训。

2、新接收的实习生在入院报到时,须将实习费及押金一次性交医院财务科,押金作为物管和违纪考核费。中途结束实习者,实习费及押金一律不予退还。

3、实习生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临床实习。

4、各科室在接到科教科开具的实习介绍信后,方可安排实习,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安排接收实习生。

二、实习带教管理

1、科主任、护士长要将实习带教工作作为科室的重点工作之一,根据实习计划和大纲要求,结合科室实际,制定有实习带教计划。

2、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实习带教工作,指导考核临床实践并抽查其学习情况等,做好科室的实习带教记录。

3、科室应安排高年资医护人员进行带教,带领实习生进行查房,指导实习生做有关诊疗技术操作。实习生所进行各种诊疗活动必须在带教老师的同意和指导下进行。

4实习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完成医疗文书的书写。带教老师要认真修改和检查实习生书写的各类医疗护理文书,严把质量关。

5、科室严格对实习生进行考勤,建立考勤记录,结果记入实习生年终综合鉴定。

6、科室实习结束时,带教老师要对实习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进行考核,科室应根据实习生的平时表现和考核成绩做出客观的实习评语。

三、对实习生的管理要求

1、实习生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医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如违反有关规定,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终止实习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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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必须按照医院统一安排的时间表轮转实习,不得自行调换科室、缩短或延长实习时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经科教科批准同意。

3、实习生应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如有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返院后须到科教科销假。

⑴病事假一天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批准;二至七天先由科主任或护士长批准,再报科教科批准;超过七天由本人所在学校审批。如请假未批或未请假先离院而后再补交请假条者,按旷工处理。

⑵实习期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7天,次数不得超过3次。因联系毕业就业、面试、签约等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天。需参加专升本、考研、英语四/六级等各类考试,凭准考证或学校通知方可批准,其复习时间自行安排,不得请假。

⑶请病假须附医生开具的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并按请假程序办理;患严重疾病或疾病两周未愈者,按所在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⑷实习期间不放寒暑假,国家法定假日除春节按医院规定放假外,其他节假日根据科室安排随带教老师上班。

4、实习生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胸牌上岗,做到举止文明、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工作时不准披长发、化浓妆、佩戴饰品,不准穿奇装异服、响底鞋及拖鞋等进入病区。

5、实习生在出科前两天须向科主任(护士长)提出申请,参加完出科考核,填写好自我鉴定,交带教老师书写评语,然后交科主任(护士长)审签、评分。科室考核不合格者,不准进入下一科室实习。

6、全期实习结束时,科教科根据各科室考核成绩和意见,做出最后的实习结业鉴定。如自动提前结束实习、科室考评不合格或未做鉴定意见、弄虚作假者,科教科将不做实习结业鉴定并交回学校处理。

7、结束全部实习内容后,实习生必须在结束之日起 20天内办理各项手续离院。

、奖励和处罚

1、医院将每年度实习总费用的20%拨付给各带教科室,由科室根据带教情况下发给带教老师。科教科负责核算,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2医院将各科室实习带教情况作为科室和个人年度考评的指标之一,年终对实习带教工作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科教科每月对表现优秀的实习生进行表彰奖励,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100/人;对全年度被评选为优秀的实习生,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200/人。

4、科教科定期对各科室带教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松散、带教不认真、带教记录不全、实习生反应问题较多的科室及个人,一经查实,全院通报批评,并在当年的实习带教费中进行50-100/次的经济处罚。

5、对违反规定私自安排接收实习生的科室和个人,一经查明,除开除学生以外,对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并扣罚科室500/次。

6、实习违纪处罚

⑴实习生不按规定着装,不戴胸牌、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医院组织的活动,每发现一次扣除50元,出现3次以上者,取消实习资格。

⑵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差错,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若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损害医院利益,或屡教不改,造成医疗纠纷和事故者,取消实习资格。

⑶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根据仪器的使用情况,给予照价或折旧赔偿。

⑷对出现不服从实习管理,借老师名义私自开具处方、发报告,旷工一天以上,私接电线、用电炉等引起火灾,在实习生宿舍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实习资格,并退回所在学校。

五、附则

1本规定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